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,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规定,向船舶所有人、光船承租人、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,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译者之一李芝芳是塔可夫斯基的校友,毕业于莫斯科国立电影学院,深耕苏联电影研究多年。另一位译者刘馨浓曾在俄罗斯圣彼得堡生活学习,有多年编辑经验,是资深的塔可夫斯基影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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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三条 发生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,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。